【113行政三等】評論
第 17 條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