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tete li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用戶】107警特上榜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D選項民法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用戶】marcus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選項:出賣人應就物之瑕疵負擔保之責者,不論其瑕疵情形如何,買受人均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錯在均得請求解約與減價,依據為民法第 359 條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B選項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選項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都正確,依據為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D選項買賣之物,僅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