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有關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安全距離之敘述,何者錯誤?
(A)與古蹟之安全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B)與加油站之安全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C)與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安全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D)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2242
統計:A(11),B(27),C(217),D(26),E(0)

用户評論

冠逸】評論

公共危險物品第13條(C) 與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安全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陳弘】評論

第13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