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由何者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及協調工作?
(A)檢查機構
(B)原事業單位
(C)承攬人
(D)再承攬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B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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