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kob L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此乃須協力行政處分1.須申請之處分:如各種執照.社會保險給付之履行.租稅優惠的核准等2.須同意之處分:繫於相對人或關係人之同意,如任命公務員.核准歸化.尚失國籍等3.多階段處分:行政處分之作成,須兩個以上之機關本於各職權共同參與,此時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原則上屬最後階段之行為(顯名主義-訴願法13),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先前階段屬內部交換意見,然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可對最後階段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但行政法院之審查範圍應包含各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