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某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申報移轉現值總價 120 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 25萬元,民國 103 年 9 月 25 日訂約,同年 10 月 15 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乙筆,申報移轉現值 110 萬元,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可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為多少?
(A)25 萬元
(B)15 萬元
(C)10 萬元
(D)0 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8446
統計:A(16),B(231),C(25),D(69),E(0)

用户評論

flytoskyxxx0】評論

民眾在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時,依稅法的規定,出售與重購土地買賣必須在二年內完成,若您是先賣後買土地,且重購土地在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期申報土地增值稅,則日期的計算基準是以出售土地之登記日算至重購土地之訂約日。若是先買後賣土地,且出售土地在前述期間內如期申報,則是以重購土地之登記日算至出售土地之訂約日。但若您後一個交易行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移轉現值,則是以申報日為計算基準。http://www.tpech.gov.tw/ct.asp?xItem=960626&ctNode=8719&mp=108181我被日期騙了-.-考到這麼細節的題目 真的很無奈

bulevicky_122】評論

可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已繳土地增值稅)110-(120-25)=15

m790321】評論

他題目已經有說符合退稅規定了唷~所以應該應該不用看到那麼細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