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X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與甲、乙、丙三家銀行關係如下:甲銀行投資 X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乙銀行係 X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董事;丙銀行投資 X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份百分之二,請問甲、乙、丙三家銀行何者不得擔任 X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所經理基金之保管機構?
(A)甲銀行
(B)乙銀行
(C)甲、乙銀行
(D)甲、乙、丙銀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5
統計:A(0),B(1),C(2),D(1),E(0)

用户評論

Sabrina Chen】評論

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一、經本會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分,處分期限尚未屆滿。二、未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本會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一、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四、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五、擔任基金之簽證機構。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屬於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