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fred】評論
廣告內容應為公開,不可為於密閉空間討論
【chen.tao899】評論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5條本行為規範所稱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傳播媒體,就第二條業務及其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或宣傳: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三、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等。四、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幻燈片、廣播、廣播電台、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