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法條文之敘述,何者為非? 
(A)對資賦優異者,得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
(B)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
(C)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
(D)資賦優異包括六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3737
統計:A(10),B(103),C(453),D(12),E(0)

用户評論

林姵瑜】評論

答案為B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法條文之敘述,何者為非? (A)對資賦優異者,得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B)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C)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D)資賦優異包括六類修改成為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法條文之敘述,何者為非? (A)對資賦優異者,得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B)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C)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D)資賦優異包括六類

吳官展】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九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