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gel Ch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四)試用(任用法第20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用戶】toshi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目前我國取得任用資格後之公務人員,任用程序的第一個步驟是:(A)實習(B)試用(C)派代(D)銓敘審定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 92 年 - [行政學大意] 9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3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