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d-不可請求資遣費
【Ya Ya Chou】評論
(C)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遭裁員解僱的勞工,得請求資遣費 ( 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D)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並不得請求資遣費
【FAC】評論
依據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