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裕唐】評論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第 4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開口,指符合下列規定者: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二、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 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