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下列何者屬於得依訴訟權之保障而提出司法救濟的事項?
(A) 大學學生遭學校記一大過
(B) 公務員遭免職處分
(C) 大學教師未通過升等
(D) 役男體位之判定
(E) 公務員年終考績丙等

參考答案

答案:B,C,D,E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3),B(53),C(27),D(39),E(31)

用户評論

Ucg Tppu F】評論

大學生不是連在校張貼公告,被校方撕掉都可以提訴訟了,是高中職以下影響到學生身分的事情才可以提訴訟,大學生是都可以提訴訟

】評論

此題A也是答案吧(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684號解釋)

鼠阿公】評論

(A)釋字第 684 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故答案為 ABCDE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C,D,E,修改為A,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