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 66 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其中檢查書信及刪除書信內容部分,尚與憲法保障下列何者無違?
(A) 財產自由
(B) 秘密通訊
(C) 表現自由
(D) 遷徙自由
(E) 集會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2),B(46),C(37),D(9),E(8)

用户評論

Crystal】評論

監獄行刑法第66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所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no.756(1)其中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12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2)其中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12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3)其中刪除書信內容部分,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文,待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以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及表現自由之意旨無違。

林宗佑】評論

未區分書信種類,一概均能閱覽,不是違反秘密通訊嗎?

】評論

回4F摩友問題,題目只有問「檢查書信以及刪除書信內容部分」,在參閱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解釋文(可以逕自參閱最佳解內容)後便可得知並無違反秘密通訊自由以及表現自由,但如果是閱讀書信部分仍是違反秘密通訊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