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血消防員Mei】評論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修憲,廢除國民大會,故我國修憲程序,有了重大變革,依94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之增修條文第第十二條規定,修憲程序如下: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A),並於公告半年(C)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D),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衛斯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