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關於規定罰則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鄉(鎮、市)不得制定規定罰則之自治條例
(B)自治條例若規定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 20 萬元為限
(C)自治條例不得規定勒令停工之處罰
(D)自治條例不得規定吊扣執照之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5001
統計:A(5506),B(579),C(397),D(5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法概要

用户評論

一定成功】評論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不要被常識束縛】評論

這條沒念到....

國道警察】評論

6F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