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ʕ •ᴥ•ʔ】評論
A消防法細則第13條本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酒 店(廊)。三、觀光旅館、旅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五、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