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某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為其父乙,甲私自將乙之名錶一只於郵局以掛號小包交寄,收件人為丙,依郵政法規定,甲交寄行為之法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無效
(B)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C)須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D)須丙為善意始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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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茶茶】評論

<郵政法第12條>無行為能力...

陳建中】評論

郵政法第12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