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雲覆月】評論
一、所謂的「受益原則」就是我們一般俗稱的「使用者付費」原則。在規費的徵收關係中,係採行此一原則,其目的在於填補行政機關支出的成本。例如向行政機關申請文件(戶籍謄本等等)所收的費用,即屬於規費,此時申請多少份就收多少份的錢,是為「使用者付費」。二、所謂的「負擔能力原則」,或稱作「量能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在所得稅的徵收中適用此一原則。簡單講,就是租稅的課徵依據納稅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來負擔,經濟能力越強者負的的稅就越重。所得稅中個人綜合所得稅採行「課稅級距」,收入越多的人適用的稅率就越高、收入越低者則越低、低收入戶甚至免稅。而對於所有國民,理論上政府提供的行政服務內容是相同的,所以,所得稅的課徵就不是根據「使用者付費」來決定稅額多寡,而是根據經濟上負擔能力之「量能原則」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1610571
【Chun Jen Wan】評論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是機會成本喔不要誤導大家大家可以去搜尋這句話是考古題所有考古題都指這句話是機會成本的概念
【賈斯敏】評論
負擔能力原則---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