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基於預防緊急危難,強制拆除危險建築物是屬於「行政執行」,行政執行法 第 40 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 下列何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 (A)沒收違禁物(刑法第 38 條) (B)褫奪公權(刑法第 36 條) (C)強制拆除因重大事變而生之危險建築物(建築法第 82 條) (D)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後段)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年地方五等-法學大意#58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