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之任等)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106司特上榜】評論
還是不太懂 比如說考初等進去 一開始不是委任一職等嗎?那他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還要適用嗎?
【tainan_turtle】評論
回bigbo: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先試用六個月→→指需要有六個月以上的經驗,才得以直接任命並予以實授;否則,要經過六個月的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