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鐵路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第 49 條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