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至少多久得再聘任為教師?
(A)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3 年者
(B)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
(C)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5 年者
(D)永遠不得聘任為教師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9914
統計:A(77),B(328),C(85),D(2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平等教育法

用户評論

Irene Wu】評論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oxygen-123】評論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比較: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