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依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
(B)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C)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D)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1229
統計:A(35),B(90),C(755),D(253),E(0)

用户評論

廖羿淳】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已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Cecily】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

Judy Chen】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A)第158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B)第161條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C)第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憲法增修條文已修正此條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D)第165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