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弘毅】評論
注意!!! 不良醫療器材 不包含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羅】評論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24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所稱妨害衛生之物品:一、未經核准或備查而擅自輸入或製造者。二、來源不明者。三、使用醫療或毒劇藥品超出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之基準,而未達治療疾病最低有效量者。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妨害衛生之物品。
【maruko】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