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緊急命令發布後,須於 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B)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不是凍結憲法)(C)在立法院解散期間,總統得發布緊急命令 (是發布緊急命令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用戶】061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543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適逢立法院解散,則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已遭解散的立法委員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在七日內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