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寧】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三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第 十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
【Yan Yan Hsu】評論
學科成就測驗不等於智力測驗喔學科是測驗某學科能力
【lala】評論
學科成就測驗並不是智力測驗喔學科成就比較偏向考學術科目有點像在考資優班會考的那種比較難的題目智力測驗則是圖形、邏輯等等
【lala】評論
然後學障會需要測智力測驗的原因是為了確定該個案無智力上的問題(負兩個標準差)而是因為其他因素就像最佳解的法規所提到的部分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而一般智能資優和學術性向優異資優可以施測學科成就測驗其餘的領導才能優異藝術才能創造能力其他特殊才能優異則不能施測學科成就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