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 Chang Pan】評論
國民年金法第 54-1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方子錡】評論
已修法為4700元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原本題目:國民年金法中規定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A)3000 元 (B)4000 元 (C)5000 元 (D)6000 元修改成為國民年金法中規定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A)3000 元 (B)4700 元 (C)5000 元 (D)6000 元
【Lin Pj】評論
自105年1月起,基本保障金額由4,700元調整為4,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