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瑄】評論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土地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出售 (租) 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四、本基金利息收入。五、其他收入。
【阿玉錫持筆代矛蕩寇去】評論
所以捷運公司也可以炒地皮的意思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