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癸鳳】評論
(轉貼)Yi-ping Chen 國二下 (2012/02/20 21:12):讚3人讚!"積極性"差別待遇,因為每個都是"特殊"的孩子,故不能公平。
【邱曉菁】評論
第十八條(特教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置)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第十九條(特教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之擬定)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