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 Emk】評論
第51條(漏稅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zoe】評論
「營業稅」短漏,漏稅罰5倍以下短漏開「發票」1~10倍
【妃】評論
nn第五十一條(漏稅之處罰)nn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nn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nn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nn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nn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nn 五、虛報進項稅額。nn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nn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nn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