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fy】評論
依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不論採購金額大小,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均得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至於「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定義,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條規定,分別為「由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及「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者」。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一) 不論採購金額大小,於招標前均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但可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