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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教育部依據大學法第一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爰自八十五年度起設置「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於089年起)配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取消原設置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將原納入該校務基金之二十六所國立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校務基金,由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提升為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配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將每一國立大學校院均設置校務基金。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將每一國立大專院校均設置校務基金。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