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 tzu wu】評論
第 6 條 全修生具有學籍,須年滿二十歲,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始得入學。全修生每學年招生名額,應報請教育部核定。選修生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其有第一項之同等學力。第 7 條 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