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D)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C)十、法官、檢...
【Wei】評論
行政學連屬於法科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都考是出到沒題目可出了嗎......
【。。。。】評論
總統副總統跟誰申報
【Wei(禮貌上要加我好友請】評論
行政學連屬於法科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都考是出到沒題目可出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