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中的小出納】評論
釋字374理由書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成松旭】評論
決議=命令, 那麼判例=?
【Tong】評論
判例=法律和命令
【我是小安】評論
No.154 理由書指出判例 相當於法律or命令之效力,判例違憲與法令違憲相同,人民得依法申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