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莉芳】評論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三十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Standhal Wen】評論
第 19 條(檔案法施行細則)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三十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第 19 條(檔案法)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