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區域計畫法 第 4 條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