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間,並於買賣契約中約定將該屋交付與移轉登記於丙,且丙取得直接請求乙交付與移轉登記該屋之權利。此種契約為:
(A)代物清償契約
(B)新債清償
(C)第三人利益契約
(D)第三人負擔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0166
統計:A(357),B(74),C(4194),D(4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契約自由、動產質權、彈劾、糾舉、糾正之差異

用户評論

何蕙君】評論

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重在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倘要約人與債務人未約定使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者,固僅為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指示給付關係」,而非該條項所稱之第三人利益契約。惟審認契約是否有以使第三人取得該債權為標的,並不以明示為必要,祇要依契約之目的及周圍之情況,可推斷當事人有此法效之意思為已足。

Jason Huang】評論

代物清償:以他種給付物代替。例如:勞務.物品。新債清償:以支票代替現金給付。

肥宅】評論

甲 賣屋人 乙購屋者 丙 銀行

易君博】評論

(A) 319(B) 320(C) 269(D) 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