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a Chang】評論
A 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非一律禁止B 附卷並公開D需公開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カツ丼食べたい】評論
現為行政程序法第47條(禁止片面接觸原則)I.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II.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III.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