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假執行 假執行會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假執行」是在起訴後已經進行判決,但在判決尚末確定之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此時因為已經有了判決存在,為了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的時間,所以准許債權人在提供擔保金後,先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只是預防債務人脫產的一種手段,並不會真正處分掉債務人的財產。而「假執行」則是實質進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人所欠的債務。(B)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官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也就是希...
【用戶】支持性別/婚姻平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假扣押法律賦格 作者:張瑋妤律師 什麼是「假扣押」?一般情形,在法院下終局判決確定前,債權人為了確保將來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可以被滿足,預先請求法院下裁定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任意處分。簡單來說,即是在判決確定前,先行把債務人的某些財產扣住,讓債務人無法脫產,以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據上開法律規定,假扣押的聲請,不是漫無邊際,債權人自己主張債務人有可能會脫產,法院就會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尚須合乎假扣押之要件,具「假扣押之必要性」,才能成功獲得法院的准許假扣押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