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於爭執之民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向法院為何種聲請?
(A)假執行
(B)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假扣押
(D)發支付命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212
統計:A(354),B(1704),C(388),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Y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假執行 假執行會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假執行」是在起訴後已經進行判決,但在判決尚末確定之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此時因為已經有了判決存在,為了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的時間,所以准許債權人在提供擔保金後,先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只是預防債務人脫產的一種手段,並不會真正處分掉債務人的財產。而「假執行」則是實質進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人所欠的債務。(B)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官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也就是希...

【用戶】支持性別/婚姻平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假扣押法律賦格 作者:張瑋妤律師 什麼是「假扣押」?一般情形,在法院下終局判決確定前,債權人為了確保將來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可以被滿足,預先請求法院下裁定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任意處分。簡單來說,即是在判決確定前,先行把債務人的某些財產扣住,讓債務人無法脫產,以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據上開法律規定,假扣押的聲請,不是漫無邊際,債權人自己主張債務人有可能會脫產,法院就會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尚須合乎假扣押之要件,具「假扣押之必要性」,才能成功獲得法院的准許假扣押裁定。

【用戶】Van Lis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538條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