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合?
(A)原、被告均應有當事人能力
(B)無訴訟能力者應經合法代理
(C)審判長不得許可非律師為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
(D)每一當事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 2 人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1071
統計:A(109),B(71),C(2103),D(517),E(0)
用户評論
【用戶】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68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用戶】粉紅小象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沒限制訴訟代理人人數,高興請請個律師都可以。但刑事訴訟最多3人。
【用戶】珍會聊天,快點練習!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雖然我確認C是錯的,三審才會強制律師但還在想不是可以請到3個律師?原來是民、刑不同真的要感謝摩友們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