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1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故毋須另論毀損罪。2計程車,是否屬於公眾運輸交通工具?公眾,指不特定多數人,故排除供特定人往來運輸之計程車。
【劉品君】評論
A錯在計程車非公眾運輸
【Ya Ya Chou】評論
放火行為時 即會"伴隨"毀損(354)為[吸收]關係!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中間的罪名文字敘述省略會好理解一點首先,放火可包含354,論前者即可完整歸責不法,不須另論354。其次,沒人(非173) + 小黃非公眾運輸工具(非174) + 他人所有,故為175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