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格莎】評論
(D)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Mido Chuang】評論
其他選項怎麼改?
【Liming】評論
A 每學期開會一次
【Tai Fong Lee】評論
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A)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B)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強迫入學條例第13條)(C)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簡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其期間自國民滿六歲該年度九月一日開始至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但已依相關法規完成國民中學課程者,不在此限。(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D)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