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我國大法官會議第535號解釋文指:警察實施臨檢勤務,必須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發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任意或隨機臨檢。這項解釋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哪一項自由權?
(A)集會自由 
(B)遷徙自由 
(C)居住自由 
(D)人身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3103
統計:A(0),B(4),C(0),D(23),E(0)

用户評論

akacleo】評論

釋字五三五號認為:「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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