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i Wei Chiu】評論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第 三 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二、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三、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四、 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
【thirteenth409】評論
【補充以上】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