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我國憲法第 9 條所稱軍事審判程序,是由軍事審判官職司審判。依司法院釋字第 704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軍事審判官不受終身職保障,並不違反憲法要求
(B)軍事審判官應隸屬於司法院,現行隸屬於國防部之制度有違憲疑慮
(C)軍事審判官雖為軍職人員,但其身分之保障亦應有別於一般軍官
(D)為求能獨立行使審判職權,軍事審判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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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釋字第704號【申請志願留營之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案】解釋文:(A)次按職司審判者固不以終身職為必要(本院釋字第六0一號解釋參照),(C)然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同,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亦應有別於一般軍官。為確保職司審判之軍事審判官唯本良知及其對法律之確信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使受軍事審判之現役軍人能獲獨立、公正審判之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得以實現,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監護宣告或有與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D)並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亦為司法權建制原理之重要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