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財產權之侵害,下列何者並非採取寬鬆審查標準?
(A)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
(B)廢棄物清理法中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
(C)行政罰法允許作成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履行負擔後,得另裁處罰鍰
(D)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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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理由書:而考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不僅涉及政黨公平競爭,外觀上與實質上亦涉及對特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之剝奪,是其限制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應具有實質關聯。(B)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回收清除處理費案】理由書: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責任主體,選定容器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而非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並非出於恣意,與立法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而與憲法平等保障之意旨尚無違背。(C)釋字第751號【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處罰鍰案】理由書:為重建法治秩序及促進公共利益,允許另得裁處罰鍰,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另得裁處罰鍰之手段,連同應履行之負擔,就整體效果而言,對人民造成之不利益,尚非顯失均衡之過度評價,與目的間具合理關聯性,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亦不涉及一行為二罰之問題。(D)釋字第746號【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理由書:租稅規定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畫及預估,較適合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財政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決定。是其決定如有正當目的,且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與憲法比例原則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