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35 條 妨害公務罪 ➜ 僅限國內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B)時,施強暴脅迫(A)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D)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
【用戶】羅馬房間記憶法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妨害公務罪規定在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可以處以刑罰。同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法條的解釋上,第1項的規定限於「執行職務時」,而第2項則是「執行職務前」。因此,一般我們在新聞上看到的大多都是「執行職務時」的狀況,適用的法條也就會是第135條第1項規定。本罪的規定,必須要以行為人在公務員「行使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才行,但不須達到無法繼續執行公務的程度。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邊的「行使職務」必須符合幾個要件:必須是「職權範圍內」的公務行為,例如消防員執行警察職務就不行。必須是「有權執行職務的轄區」,例如台北市中山區的警察到屏東行使職務。只要形式上有合法依據就行,例如警察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進行搜索,只要形式上有合法依據即可,至於搜索票核發是否有合法性瑕疵則不必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