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酒駕肇事,在警察來之前,遊說乘客乙頂替之。警察來之後,乙自承為肇事者,警察遂於警詢筆錄上記載乙為肇事者。乙之刑事責任為何?
(A)乙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B)乙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頂替人犯罪
(C)乙成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乙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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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李儒儒(三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64 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